咨询热线
来源:恩施仁和会计教育 时间:2020/9/23 15:06:40
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以下三种情形,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答:“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额是由“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结转过来的,一般都是贷方余额,表示本期应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出现借方余额的时候比较少,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交增值税,一般多出现在增加购票额时预缴增值税,或者本期进项税额多于销项税额。
以上内容就是恩施仁和会计培训学校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了,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线留言,我们的答疑老师会尽快回复您的,感谢阅读!